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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南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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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25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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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文


西校〔202120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

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修订后的《西南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0年第26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南大学

2021122



西南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重庆市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渝教发〔20198号)、《西南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对外开放工作的意见》(西委〔20171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的国际学生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四条  根据《西南大学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工作职责》(西委〔202054号)文件精神,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筹学校来华留学生工作,授权并指导国际学院归口管理涉来华留学生教育各项工作;国际学院负责国际学生招收、管理和服务及校友联系等工作;教务处、研究生院指导二级培养单位国际学生培养工作;学生处协调二级培养单位国际学生趋同化教育管理工作;二级培养单位负责国际学生的培养及趋同化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五条  国际学院负责制定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实施细则,并据此组织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类别包括: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教育;非学历教育类别包括: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七条  国际学院统筹协调招生宣传及录取工作,管理国际学生培养项目。

第八条  二级培养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来华留学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宣传,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材料复核及录取工作。

第九条  国际学生招收培养有关协议及来华学习团组相关材料须报国际学院备案。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二级培养单位的国际学生纳入本科教务系统或研究生MIS系统进行学籍管理。国际学生的培养纳入学校培养质量监督保障体系。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本科生标准学制为4年,修业年限为3-6年;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3年,修业年限为2-5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2-3年,修业年限为2-5年;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4年,修业年限为3-6年。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学校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第十三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为接受学历教育国际学生必修课,由国际学院统一开设;政治理论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国际学生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国际学生可不修政治理论、军事理论和军事技能、公共外语、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等课程。

第十四条  二级培养单位按照教育教学计划,提前1个月向国际学院报备后,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的考核与成绩记载、学业警示、学籍异动(包括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提前毕业、延期毕业等)、学业证书管理,参照学校本科生、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处理。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国际学院统筹国际学生的校内管理,包括政策宣讲、资助、奖励、处分、住宿、大型活动、勤工助学、医疗保险、证照办理、突发事件、心理健康教育、档案、校友会等;二级培养单位负责国际学生的趋同化教育管理工作,包括注册、出勤管理、日常行为规范、文体活动等。

第十七条  二级培养单位协同国际学院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十八条  二级培养单位应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国际学生可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第十九条  经国际学院同意,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条  经国际学院批准,国际学生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国际学院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二级培养单位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报国际学院备案或审批。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的违纪行为,由二级培养单位报国际学院,国际学院参照《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退学或者休学的国际学生,按学校规定限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离境。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在遇到重大疾病、意外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二级培养单位应与国际学院共同处理,由国际学院上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  社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国际学院协助学生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购买国际学生综合医疗保险。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三十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学生,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毕业及学位授予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按结业处理,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符合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学校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退学国际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使用中文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用中文撰写,其摘要须为英文;使用外国语言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

第三十五条  学位办公室负责国际学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学习证明等的制作和发放。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及学校关于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的有关规定制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中国及学校关于国内学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西南大学国际学生招生与教育管理办法》(西校〔2017510号)文件同时废止。





















西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11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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